604  線上訪客 0
 

肆. HiNet帳號及點數卡使用須知

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,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, 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,應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即足以確認申請人身分, 為簡政便民;使用點數卡申領電子謄本者,無論第一類或第二類地籍資料, 都必須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(敬請自備讀卡機)。

備註:點數卡帳號即為HiNet帳號為 2 開頭者。